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,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、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下
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。 ——《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能新能〔2013〕433号)
在此基础上,国家电网公司补充了2个条件:
1)10kV以下接入
2)单点规模低于6MW ——国网《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》
扩展后的定义:
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“自发自用、余电上网”或“全额上网”中的一种模式。
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、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(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)、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,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。 ——《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国能综新能[2014]406号)
2016年12月16日,国家能源局发布《太阳能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,确定“十三五”期间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.1亿千瓦以上。
2016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、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国能综新能源【2016】280号《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》文件,明确后期扶贫以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形式为主要方式。
2015年9月28日《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》国能新能[2015]358号发布。
2015年7月13日《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》下发。新能源微电网项目可依托已有配电网建设,也可结合新建配电网建设;鼓励在新能源微电网建设中,采用先进的互联网及信息技术,实现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协同运行,以新业态方式参与电力市场,形成******清洁的能源利用新载体。
2015年3月16日国能新能201573号《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下发。
2014年12月24日,国家能源局综合司《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》——国能综新能[2014]998号
2014年10月11日,国家能源局、国务院扶贫办《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》【红头文件】——国能新能[2014]447号
2014年9月4日,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》——国能新能〔2014〕406号(即“分布式新政”)和 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《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》——国能新能[2014]410号
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发《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》
2014年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《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》——国认证联〔2014〕10号
2013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,国能监管【2013】459号文件发布关于《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。
2013年11月19日,财政部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【2013】24号)的有关规定,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。
2013年11月8日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【2013】433号文件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。
2013年8月26日,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的红头文件,文件编号:发改价格【2013】1638号,明确规定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回购电价和相应补贴政策。
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《国发【2013】24号》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,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、
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2012年12月1日开始,6兆瓦及以下容量的光伏发电项目,可直接在当地电网研究院申请并网,电网企业要在45个工作日以内免费为其办理全部并网流程。国家电网研究院连续出台了相关服务意见、管理意见和内部技术规定,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、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益系统”。
国家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》决定安排专项资金,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******节能的产品推广使用。
2009年3月23日,国家财政部印发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拟对太阳能光电建筑等大型太阳能工程进行补贴。